编者按:为便于各部门、单位及时掌握与生态环保业务相关的政策动态,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把握研究工作重点方向,国家工程中心环境政策研究所对生态环境领域最新法律、政策等进行收集整理,形成摘要汇编,供各部门、单位参考。
本期内容:
一、2026年1月4日,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国发〔2025〕14号)
二、2026年1月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三、2026年3月8日,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6〕46号)
四、2026年3月10日,水利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小水电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电〔2026〕48号)
五、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六、2026年4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1467—2026)
七、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八、2026年4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
九、2026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一、2026年1月4日,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国发〔2025〕14号)
2026年1月4日,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我国首个针对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作出系统性部署的专项文件,为今后一段时期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指明了方向,与此前水、土、气污染防治专项文件共同形成了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体系。《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5年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到2030年,大宗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量达到45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年循环利用量达到5.1亿吨。聚焦工业、城镇、农林等主要产废领域,《行动计划》明确了各环节治理任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动源头管控和减量,规范收集转运和贮存,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增强无害化治理能力,构建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和全链条无害化管理的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体系。该《行动计划》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固体废物治理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控转变,将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重要支撑。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1/content_7053807.htm
二、2026年1月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26年1月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条例》颁布30余年来的第三次修订,旨在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条例》共5章48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划定有关标准,将自然保护区界定为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二是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总体要求。规定自然保护区建设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三是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革部署。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相应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四是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明确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具有的条件;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整合为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定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五是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是严格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执法主体,加大处罚力度。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自然保护区管理从相对机械化的模式,向更加科学化、精细化的治理方式转变。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2/content_7057532.htm
三、2026年3月8日,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6〕46号)
2026年3月8日,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立地下水储备科学布局、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体系;到2035年,地下水储备制度更加健全,科学合理的地下水储备格局全面形成,极端状况下的基本用水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意见》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水源分布、用水格局及供水潜在风险等情况合理确定需要开展地下水储备的地区。存在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造成现有供水水源严重短缺或破坏、供水设施损毁、水源污染等重大风险的城镇,特别是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市,应当开展地下水储备。在科学布局方面,《意见》要求摸清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综合确定地下水储备规模,在适宜的含水层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圈定储备空间的垂向和水平边界,开展储水能力和储量评价,确定可行的地下水储备量。在严格管理方面,《意见》提出,确定的地下水储备范围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制定动用预案。动用储备须严格按规定报批,动用储备前充分利用地表水资源,动用储备期间应统筹现状取水井增量取水等举措,由浅及深科学有序开采,重点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意见》还强调加强地下水储备保护,摸清储备范围内地下水的补给来源,推动储备范围及其补给范围的空间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为提升管理保护能力与水平,《意见》提出加强监测计量,构建以监测站点动态监测为基础、定期调查为补充、动用期间实时计量的地下水储备监测计量体系,并充分利用大数据、重力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推进数智化监管。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3/content_7063842.htm
四、2026年3月10日,水利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小水电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电〔2026〕48号)
2026年3月10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小水电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小水电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电站智能化、集约化、标准化,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相适应的小水电高质量发展格局,对小水电布局、实施改造提升、生态保护与修复、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政策保障、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宣传引导等5项重点任务和4条保障措施做了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严格管控开发建设,优化小水电布局。二是实施改造提升行动,推动“三化”发展。三是强化生态保护修复,促进河流健康。四是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五是发挥综合效益,助力乡村振兴和能源安全。六是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指导地方细化落实各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确保小水电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详见:https://slt.nx.gov.cn/xxgk_281/fdzdgknr/wjk/slbwj/202603/t20260320_5199251.html
五、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仅次于《民法典》)、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统一法典,共5编、1242条,约16万字。5编分别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总则编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等基本原则,将“三线一单”制度入法。污染防治编覆盖大气、水、土壤、固废、海洋等全要素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编专章规定生态修复、矿山修复、荒漠化治理及生态补偿制度。绿色低碳发展编为全球首创独立编,明确双碳目标、绿色产业、循环经济等要求。法律责任编设定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法典整合30余部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千余件地方性法规,构建起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详见: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
六、2026年4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1467—2026)
为贯彻生态环境法典、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要求,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科学指导、规范和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2026年4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1467—2026)(以下简称《技术导则》)。作为生态环境基础标准,《技术导则》规定了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实施的生态环境效益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方法,以及流域标准文本结构和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针对特定流域开展的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技术导则》的出台,将引导各地以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为出发点,针对不同流域的水生态环境问题与特定需要,制订契合流域水生态环境特征、环境保护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特色控制项目和管控目标,实现与国家标准的有效衔接与互补,有利于完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提供基础支撑。
详见: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shjbh/xgbzh/202605/t20260514_1152270.shtml
七、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省级“十五五”碳达峰工作,设置“5+9”指标体系,构建“目标分解-结果评定-实施程序-监测预警-结果运用”评价考核机制。在指标设置方面,《办法》设置了包括5项控制指标和9项支撑指标的指标体系。控制指标为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双碳”目标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在目标分解方面,《办法》不再沿用以往能耗双控“自上而下”的方式分解目标,而采用“上下结合”方式,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的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目标并编制行动方案,经国家层面衔接审核、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定后作为评价考核依据。在结果评定方面,《办法》未采用“赋值打分”的传统考评模式,各项指标按照是否完成年度目标评定为达标或不达标,并根据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确定评价考核结果: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地区评定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地区评定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在实施程序方面,《办法》明确评价考核按年度开展,确定了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综合评定等工作程序。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省级党委和政府反馈。在监测预警方面,《办法》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收集和处理各类涉碳数据,着力解决数据时效问题,及时发现、靠前提醒各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有效发挥评价考核的督促引导作用。在结果运用方面,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党委和政府反馈,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作为省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详见: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4/content_7066694.htm
八、2026年4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
2026年4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公布《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6年4月11日发布,4月22日公布)。节能降碳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促进产业提质升级的重要支撑。《意见》要求,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把节能降碳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坚决遏制能源消费总量不合理增长,持续提升能源资源产出效率,从源头有效减少碳排放。《意见》部署了5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在协同推进节能降碳与绿色转型方面,一是统筹节能降碳与产业优化升级;二是统筹节能降碳与能源绿色转型。在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方面,一是强化工业节能降碳;二是加强建筑节能降碳;三是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四是加快数字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五是深化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在进一步加强节能降碳监督管理方面,一是严格节能降碳审查评价;二是加强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三是强化节能降碳全流程监管。在强化节能降碳工作支撑保障方面,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二是完善标准标识体系;三是强化政策支撑;四是加强技术创新应用;五是提升基础工作能力。在动员全社会参与和践行节能降碳方面,一是实施全民行动;二是强化国际合作。《意见》是对今后一个时期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总体部署,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履行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协调职责和节能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谋划和推进落实,强化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各有关方面共同抓好《意见》贯彻落实。
详见: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shjbh/xgbzh/202605/t20260514_1152270.shtml
九、2026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2026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注重实绩、激励担当,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二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任务设置关键性、引领性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三是坚持依规依法、群众认可,严格依照有关党内法规、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要求,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注重减轻基层负担,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干,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办法》指出,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美丽中国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群众满意程度等五个方面。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原则上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
详见:https://www.mee.gov.cn/zcwj/zyygwj/202605/t20260507_1151208.shtml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