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作出“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各项政策意见,协同推进长江大保护。国家工程中心环境政策研究所对相关政策进行整理,形成长江大保护相关政策内容汇编,供各部门、单位参考。
本期内容:
一、2025年6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
二、2024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
三、2022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水体〔2022〕55号)
四、2021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交水发〔2021〕63号)
五、2021年4月16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财资环〔2021〕25号)
六、2021年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办固体〔2021〕4号)
七、2020年9月25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
八、2020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
九、2020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
十、2020年3月1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
十一、2019年1月6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
十二、2018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
十三、2018年12月6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
十四、2018年10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8〕1542号)
十五、2018年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
十六、2018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8〕1391号)
十七、2018年9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支持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农计发〔2018〕23号)
十八、2018年5月31日,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8〕600号)
十九、2018年5月1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鲟(达氏鲟)拯救行动计划(2018—2035)》(农长渔发﹝2018﹞1号)
二十、2018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预〔2018〕19号)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
2025年6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推进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传承弘扬水文化,健全江河保护治理制度,形成江河哺育人民、人民守护江河、人水和谐共生的江河保护治理格局。主要目标是:到2035年,现代化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完善,防洪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江河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水文化繁荣发展,影响力显著增强;江河保护治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人水关系更加和谐。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6/content_7029509.htm
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
2024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对十年禁渔工作进行再部署。该意见在优机制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纵向联动、上下一体的工作机制,横向协调、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压实责任的问责机制;在强保障方面,针对23万多名退捕渔民,充实完善了就业、养老等方面的“工具箱”,从“退得出”向“稳得住”和“能致富”纵深推进;在严执法方面,围绕全面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就执法机制、任务布局、监管重点、能力建设等进行部署;在固生态方面,持续夯实监测评估这个工作基础,明确了抓住旗舰物种保护、强化重点水生生物栖息地修复等关键举措。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40788.htm
三、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水体〔2022〕55号)
2022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水体〔2022〕55号),该方案指出,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共抓大保护工作基础,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到2025年底,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干流水质保持Ⅱ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长江经济带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基本可控;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9/19/content_5710666.htm
四、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交水发〔2021〕63号)
2021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交水发〔2021〕63号)该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区域协同及船、港、电互动,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要求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力争到2025年底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大幅提高,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匹配度显著提升,岸电使用成本进一步降低,岸电服务更加优质,岸电监管进一步强化,基本实现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谱写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新篇章,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7/27/content_5627742.htm
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财资环〔2021〕25号)
2021年4月16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财资环〔2021〕25号)该方案提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权责清晰、协同推进、硬化约束、结果导向的基本原则,推进中央财政安排引导和奖励资金、以地方为主体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政策措施。2022年长江干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4年主要一级支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5年长江全流域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体系。同时,补偿的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4/30/content_5604215.htm
六、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办固体〔2021〕4号)
2021年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办固体〔2021〕4号),该方案指出,切实发挥生态环境警示片镜鉴作用,坚持举一反三、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快解决尾矿库污染突出问题,不断巩固治理成果,完善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全面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情况“回头看”,深入排查治理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用两到三年左右的时间,到2023年底,补齐长江经济带尾矿库环境治理设施建设短板,尾矿库突出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效管控尾矿库污染物排放,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2/28/content_5589277.htm
七、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
2020年9月25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该意见指出,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疏浚砂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长江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则上鼓励上岸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长江河道疏浚砂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疏浚砂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0/09/content_5549943.htm
八、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
2020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该通知提出,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引导渔民退捕转产上岸,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一个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涉及渔民渔船多,覆盖区域范围广,是我国资源生态保护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工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如期完成长江流域禁捕目标任务,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牵头制订了《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08/content_5525124.htm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布《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
2020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该意见提出“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和七个方面的任务。一是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二是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长江经济带11省市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四是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五是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六是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七是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
详见: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4/t20200416_1225845.html
十、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
2020年3月1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该意见提出,围绕禁捕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重点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保护管理新机制,为坚决打赢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通过合理配置机构力量、加强设施装备建设、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协助巡护队伍和健全执法协作机制等方面努力,力争1~2年内建成投用一批亟需的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和远程监控网络,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执法队伍和适宜规模的协助巡护队伍;通过近几年持续努力,尽快形成与长江大保护和禁捕新形势相适应的渔政执法力量,形成权责明确、规模适宜、运行有力、管护有效的渔政执法管理格局,充分控制防范和及时发现制止非法捕捞及各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为各项保护修复措施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18/content_5492812.htm
十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
2019年1月6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该方案指出,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有针对性的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有力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按照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促进退捕渔民就业创业,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四种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同时,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22/content_5443367.htm
十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
2018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该计划指出,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深化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安全长江、优美长江“五江共建”,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执法,落实各方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攻坚,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基本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2%;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7%。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38135.htm
十三、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
2018年12月6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该意见指出,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切实纠正小水电开发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促进长江经济带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0398.htm
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8〕1542号)
2018年10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8〕1542号),该意见提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杜绝欠新账、逐步还旧账,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各方责任,完善治理机制,强化政策举措,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持续改善长江水质,实现农业农村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绿色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对流域水质的污染显著降低。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34900.htm
十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
2018年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该意见指出,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强化完善保护修复措施,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关键生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到2035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水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0/15/content_5330882.htm
十六、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8〕1391号)
2018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8〕1391号),该意见提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增加长江两岸林草覆盖、提升森林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大力推进造林绿化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积极实施沿线村镇绿化美化,加快构筑连续完整、结构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尽快建成长江两岸绿色生态廊道,让长江上下游、左右岸绿起来、美起来。到2020年,全面实现长江两岸宜林地植树造林,整体提升绿化质量,基本建成沿江绿化带。到2025年,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全面完成,实现应绿尽绿,森林质量明显提升,沿江生态防护体系基本完善,连续完整、结构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初步形成,岸绿景美、绵延万里的沿江美丽生态带基本建成。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37078.htm
十七、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支持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农计发〔2018〕23号)
2018年9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支持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农计发〔2018〕23号),该意见提出,重点做好长江经济带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产业振兴等方面工作,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为长江经济带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出贡献。要加强与沿江省市的沟通对接,从整体出发,树立“一盘棋”思想,协同推进长江大保护,及时研究解决跨区域重大问题,推动各部门各地方协调发展。要建立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调度工作机制,每半年调度一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提出下一步推进工作的对策建议,合力推动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4565.htm
十八、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8〕600号)
2018年5月31日,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8〕600号),该通知指出,各地要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沿江各级各河段河长要加强巡河履职,牵头组织开展非法采砂清理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任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通报、约谈、一省一单(一市一单)等方式督促整改,对责任制落实严重缺位、监督管理不力、问题突出、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区域,要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1955.htm
十九、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鲟(达氏鲟)拯救行动计划(2018—2035)》(农长渔发﹝2018﹞1号)
2018年5月1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鲟(达氏鲟)拯救行动计划(2018—2035)》(农长渔发〔2018〕1号)。该行动计划以自然种群重建为核心,统筹确定了人工增殖放流、栖息地保护和修复、原种保存、驯养繁殖和野化训练基地建设、种质保存和管理、放归地监管、监测评估、社会参与等行动方案。启动实施后,将会有效推进长江鲟野生群体的恢复,为拯救长江鲟物种提供有力的保障。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2180.htm
二十、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预〔2018〕19号)
2018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预〔2018〕19号),该意见提出,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明显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到2020年,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更加完善,上下联动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更加健全,中央对地方、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效益更加凸显,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财力支撑和制度保障。主要手段包括统筹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力度,因地制宜突出资金安排重点,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财力与生态保护责任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充分引导发挥市场作用等。
详见:https://www.gov.cn/xinwen/2018-02/24/content_5268509.htm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