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便于各部门、单位及时掌握生态环保业务相关政策动态,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把握重点工作方向,国家工程中心环境政策研究所对生态环境领域最新法律、政策等进行收集整理,形成摘要汇编,供各部门、单位参考。
内容提要
一、2025年2月23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二、2025年2月13日,生态环境部等十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25〕12号)
三、2025年1月26日,住建部城建司印发《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指南(第一版)》(建司局函城〔2025〕03号)
四、2025年1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
五、2025年1月17日,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在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中积极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探索的通知》(办资管函〔2025〕51号)
六、2025年1月13日,生态环境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
七、2025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5〕2号)
八、2024年12月31日,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水河湖〔2024〕344号)
九、2024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
十、2024年11月3日,生态环境部公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 (环环评〔2024〕79号)
十一、2024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35号)
一、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2025年2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也就是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对外发布。文件敲定了下一步农村重点改革的任务事项,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该文件指出,要建设现代化防洪减灾体系,全面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推进蓄滞洪区关键设施建设和管理机制改革。加强平原涝区治理,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沟渠整治,加快修复灾毁农田及灌排设施。
该文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要求。在供水方面,要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在能源方面,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
针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该文件提出:要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美丽乡村。健全农村改厕实施机制,完善社会化管护和服务体系。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推动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协同治理,基本消除农村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大力推进“三北”工程,强化资源协同和联防联治,提升防沙治沙综合治理效果。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长江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和重要栖息地生态修复。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2/content_7005158.htm
二、生态环境部等十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25〕12号)
2025年2月13日,生态环境部等十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2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凝聚生态环境领域相关部门合力,联合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发展,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实施意见》提出要打造开放包容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环境,包括建设统筹协调的生态环境科技政策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了实施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五大行动,一是生态环境领域基础研究提升行动,重点加强基础研究前沿布局,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突破生态环境领域核心技术、仪器装备与软件中的基础性原理问题。完善重大基础研究问题建议、咨询、立项和指南引导机制。二是关键技术攻关行动,重点推进实施一批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开展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和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科技集成示范,围绕减污降碳增汇、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新污染物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河湖生态环境、核安全、数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等推动布局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推进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和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三是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重点加快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中,将成果创新水平和转化应用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强化绿色低碳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将科技活动深度融入行业企业治污实践和高质量发展。四是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优化行动,重点优化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在减污降碳协同、新污染物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方向,积极推动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国家级平台。推动生态环境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五是高水平科技人才引领提升行动,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支撑国家重大需求、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水平的生态环境领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加强生态环境科普能力建设。
在资金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应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和按规定可使用的结余经费,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资金等,以多元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科技金融与绿色金融有效衔接,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2/content_7004695.htm
三、住建部城建司印发《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指南(第一版)》(建司局函城〔2025〕03号)
2025年1月26日,住建部城建司印发《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指南(第一版)》(建司局函城〔2025〕03号)(以下简称《指南》),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建设管网运行维护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提供了指引。
《指南》主要从完善管网移交制度,明确运维主体;组建运维公司,强化专业管理;建立“厂网一体”运维机制,实施按效付费;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保障资金来源等方面对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与运行提出了要求。
在明确运维主体方面,《指南》提出要完善管网移交制度,及时将管网权属从建设单位移交到运行维护单位,保障管网正常运行维护。统筹无主管道等存量资产和新、改、扩管道等增量资产管理,明确管道权属,保障所有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在强化专业管理方面,《指南》提出要组建和强化运行维护队伍,按照行业技术要求开展排水管网维护,解决好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的可持续性问题,鼓励组建专业的管网运行维护公司并实行企业化运作;要严格执行维护标准定额,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污水管网运行维护,根据城市污水管网的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明确维护要求,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要落实属地责任推进工作,鼓励将小散乱排查治理的责任落实到属地,以利于问题解决和工作推进。
在实施按效付费方面,《指南》提出要建立以污染物集中收集效能和水环境质量提升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管网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当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暂未实现由一家单位运行维护时,应将污水主干管(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污水管网运行水位、维修养护质量等作为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实现“厂—网”联动考核;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推动“厂网一体”模式,通过“肥瘦搭配”,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联动考核,在考核污染物削减量的同时,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管网运维质量等指标纳入考核,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整体运行效能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率;要实现“厂网一家管”,全市或按排水分区建立管网运维公司,统一管理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并联动开展绩效考核。
在保障资金来源方面,《指南》提出要以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为基本原则,定期开展成本监审,制定并动态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能满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基本需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所支付费用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取得合理收益。
详见:https://mhuanbao.bjx.com.cn/mnews/20250212/1426651.shtml
四、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
2025年1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科学谋划、系统部署今后一段时间乡村全面振兴重点工作。
《规划》指出,要分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细化村庄分类标准,科学确定发展目标。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强化产业发展,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城郊融合类村庄重点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特色保护类村庄重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搬迁撤并类村庄有序实施搬迁撤并,解决好民生保障、就业增收和生态保护等问题。短期内难以判断的村庄,留足观察和论证时间,重点保障基本民生需要。
《规划》强调,要加快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行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监测评估。稳步推进农业减排固碳,推广免耕少耕播种技术,降低农业甲烷和畜禽养殖臭气排放,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绿色技术装备应用,开展农业减排固碳技术攻关。要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权益,健全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交易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开展乡村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打造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大绿色金融支持。
《规划》要求,要强化供水安全保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发展,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加强中小型水源保障工程建设,实施水质提升行动。优化能源供给,巩固提升农村电网,发展清洁能源。要分类开展生活污水治理,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为重点批次推进实施,基本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推进源头分类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收运处置,提升有毒有害垃圾处置能力。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1/content_7000493.htm
五、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在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中积极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探索的通知》(办资管函〔2025〕51号)
2025年1月17日,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在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中积极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探索的通知》(办资管函〔2025〕5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在有序推进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在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紧密结合水资源优化配置、水利建设管理、水土保持、河湖保护治理、幸福河湖建设、地下水超采治理等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用水权交易、水生态保护补偿、水生态产业融合、水生态产品融资等充分挖掘与培育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有效路径,推动形成水利特色鲜明、各地因地制宜、社会各界参与的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切实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通知》要求,积极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一是深入推进水生态资源权益交易。重点针对物质供给类、调节服务类水生态产品推动相关权益交易,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多种形式的用水权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二是积极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积极推动调水区和受水区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与受益区之间等,按照自愿协商原则,综合考虑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水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等因素,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在符合条件的重点流域依据出入境断面水量、重要断面生态流量、水质监测结果等开展生态保护补偿。三是注重强化水生态保护治理产业融合。将河湖保护治理、幸福河湖建设、水土保持、母亲河复苏行动、地下水超采治理等措施与绿色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的同时,挖掘和提升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产品价值,带动生态旅游、生态农业、文化教育、森林康养、体育运动、休闲露营等产业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打造水生态保护治理与关联产业双向“增值反哺”新模式。四是鼓励开展水生态产品抵质押融资。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用水权、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和水域开发经营权等抵押、质押等绿色信贷业务,积极探索“传统抵押+取水权增信”融资模式,加大对区域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绿色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水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和模式。
《通知》还列举了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参考案例,主要包括黄河流域四川宁夏跨省区用水权交易,安徽、浙江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浙江安吉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转化交易,浙江丽水“传统抵押+取水权增信”融资模式等。
详见:http://swcc.mwr.gov.cn/law/202502/t20250206_1791146.htm
六、生态环境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
2025年1月13日,生态环境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鉴定评估方面,《意见》提出,国家将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各地可以根据职责或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专项工作指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方法。鉴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可以修复;对于部分可以修复的,应当明确可以修复的区域范围和要求。鉴定评估机构和专家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负责。
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面,《意见》提出,对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应当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磋商一致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做好监督等工作;磋商不成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案件,鼓励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实际情况,在涉渔业等方面不宜由赔偿义务人开展替代修复的,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按要求组织开展替代修复。鼓励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将本地区适宜开展替代修复的项目纳入其中。在选择替代修复项目时,优先考虑让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有切实获得感的项目。对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的,可以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定,统筹组织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替代修复。鼓励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探索政策协同机制,提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综合效应。赔偿协议签订前,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在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损害事实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同意,并做好过程监管。签订协议时,应当将修复要求作为必备内容纳入协议。
在修复效果评估方面,《意见》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相关内容应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予以规定。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收到赔偿义务人、第三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包括替代性修复)完成的通报后,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组织开展修复效果评估:(一)相关监测报告、验收报告、调查报告等已形成的报告,包括了修复情况的内容,且可以满足修复效果评估需要的;(二)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三)其他可以不组织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开展修复。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2/content_7002051.htm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5〕2号)
2025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作了安排部署,通过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示范带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积累经验、树立标杆,到2027年底前形成一批标志性改革成果。
《实施意见》提出,要深入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突出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三大区域,协同推进长江、黄河流域高水平保护,聚焦解决跨省共性问题,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协作,深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形成各具特色的美丽中国建设布局。要推动长江流域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带建设,稳步推进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生态共治,优化高水平保护机制。实施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系统推进长江干支流及重要湖泊保护治理,实施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继续抓好长江十年禁渔措施落实。坚持旱涝同防同治,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深入推进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促进共抓大保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推进跨界污染协同治理,共建绿色低碳高品质生活宜居地。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开展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二是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健全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加快推进母亲河复苏行动,强化生态流量监管。以美丽河湖建设指标体系为指引,持续提升河湖生态环境品质。探索固体废物历史堆存总量与产生强度“双降”发展模式,建设全域“无废城市”。三是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持续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在重点地区建立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治理联合推进机制。经过努力,实现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明显提升。四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多样化实现路径和创新模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现“一证式”管理。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五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为导向,推进新时代美丽城市建设,塑造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新优势,提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见缝插绿提高城市绿化面积,建设生态社区,提升垃圾分类水平。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两山”转化、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宜居宜业为重点,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聚焦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加快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加强乡村河湖管护。
在配套政策保障方面,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先行区建设政策体系,在长江、黄河流域等地区探索建立支持生态环境治理与绿色低碳产业一体推进的投融资机制,丰富绿色金融、转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发展基于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金融产品,完善市场化环境权益定价机制。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_6998719.htm
八、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水河湖〔2024〕344号)
2024年12月31日,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水河湖〔2024〕344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35年,我国江河湖泊保护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河湖面貌全面提档升级,“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人水和谐”的幸福河湖基本建成。
《意见》要求以河湖长制为抓手,以流域为单元,以河湖水系为脉络,强化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人与河湖和谐共生,既维持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稳定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又确保河湖安澜、促进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统筹兼顾,走因江河而繁荣兴盛的幸福之路。从提升河湖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清洁美丽、推动河湖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保护传承弘扬江河文化等5个方面,部署了幸福河湖建设的任务。
在提升河湖安全保障水平方面,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雨水情监测预报体系、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依法依规严格管控河湖行洪蓄洪空间。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方面,要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快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加强生态流量调度和监管,保障航道通航最小流量,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保护和修复力度,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在实现河湖清洁美丽方面,要在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通航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生态整治,保护和修复生态空间,推进河湖水系连通,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完善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在推动河湖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方面,要将幸福河湖建设与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居民增收有机结合,因地制宜构建各具特色的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扶持“河湖+”融合发展产业和项目,打造以河湖水系为依托的绿色产业链、生态农业带、优质服务业体系。在保护传承弘扬江河文化方面,要探索水利遗产的活态保护与活性利用,延续江河文脉,讲好河湖故事,深入挖掘长江、黄河、大运河等江河文化内涵。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在幸福河湖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完善幸福河湖建设工作机制,加强河湖执法监管,凝聚全民治水管水合力。健全河湖长制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党政主导、河长牵头、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发挥“河湖长+”作用,加强与各部门协作,为幸福河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结合数字孪生水利建设,加强“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建设,为幸福河湖建设提供高水平的科技支撑。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河湖保护治理和幸福河湖建设工作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营造全社会爱河护河的浓厚氛围,凝聚幸福河湖共治共管共享合力。
《意见》提出了幸福河湖建设的工作路径,包括制定实施方案、拓宽投入渠道、实行名录管理、健全长效机制。2025年6月底前,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将本行政区域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以总河长令等形式印发实施。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幸福河湖建设,倡导地方创新投融资机制,多部门协同推进,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投资参与幸福河湖建设。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及退出机制,构建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贯通一体的河湖保护治理体系,完善幸福河湖长效运行管护机制,让“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人水和谐”的幸福河湖可观可触可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详见:http://swcc.mwr.gov.cn/law/202501/t20250122_1790489.htm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
2024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
《通知》规定了和美乡村建设支持范围和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为村庄公共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8000万元,其中,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通知》规定了和美乡村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计划下达与执行的具体办法,其中和美乡村建设方向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批复的建设工期等,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报送。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转发下达,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
《通知》规定了和美乡村建设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筛选、项目储备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各省和美乡村建设方向投资建议计划初审,牵头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管和考核评估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要抓住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整体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综合考虑绩效评估结果、整体工作落实进展、投资完成情况、信息填报真实性与及时性等,结合月调度和审计、专项检查情况,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详见: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46/202502/content_7002789.html
十、生态环境部公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环环评〔2024〕79号)
2024年11月3日,生态环境部公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环环评〔2024〕7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实现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制修订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融合,推动固定污染源改革全联动。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许可管控,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
《实施方案》对标“全面”,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突出污染物排放量管控,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研究提出以下四方面重点工作任务。一是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聚焦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优化排污许可管理体系,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推动各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二是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聚焦污染物排放量管控,推动多项环境管理制度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衔接融合,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自行监测、生态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等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路径,积极探索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三是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聚焦三方责任,推动构建环境治理责任体系。从排污单位层面,推动排污单位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从管理部门层面,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从社会公众层面,通过推动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保障公众监督权利。四是做好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通过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组织保障等措施强化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提升许可平台规范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做好保障。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5219.htm
十一、生态环境部公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35号)
2024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权限、监测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文件,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四十条,坚持“分级分类、差别管理,规范程序、依法监管,做好衔接、系统谋划”的原则,围绕明确入河排污口管理职责、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管理办法》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在四个方面进行拓展和创新:一是拓展范围,在原先监管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基础上,增加了农业排口与其他排口,基本涵盖所有常见排污口类型,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压实责任,《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应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并明晰责任。三是新老衔接,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台账,一并实施日常监管。四是简政放权,《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流程,建设信息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进一步便民惠企,释放改革红利。
《管理办法》从定义、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入河排污口分类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做到责任明晰;提出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管控要求及落实情况,强化源头防控;加强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资金支持、表彰奖励,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保障。
《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设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围绕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申请材料、设置论证要求,明确禁止设置的情形,对变更、注销等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现场检查,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开展规范化建设,按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等,并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鼓励公众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411/content_6984846.htm
整理:王力维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