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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保护法律政策摘要汇编

  编者按:近期,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针对长江经济带规划建设、生态补偿、节水减污降碳等领域发布一系列政策和意见。生态工程中心环境政策研究所进行收集整理,形成摘要汇编,供各部门、单位参考。

  内容提要:

  一、2024年2月9日,国务院批复《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二、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

  三、2024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

  四、2024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节约用水条例》

  五、2024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六、202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七、2024年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八、2024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

  九、2024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布《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

  十、2024年6月3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基础研究的若干举措》

  十一、2024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遴选工作的通知》

  一、国务院批复《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组织起草的《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国务院批复指出,要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从长江经济带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完善流域资源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国土空间管控引导机制,形成多种功能优势互补的主体功能综合布局,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到2035年,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97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984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0.6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97万平方千米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783.5亿立方米。

  国务院批复对《规划》实施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在农田保护与粮食安全方面,要强化长江中下游平原、四川盆地等优质农田保护,提升耕地面积占比,巩固国家粮仓基础,拓展山地丘陵特色农业,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增强农产品保障力。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要推进江河源头、山脉、森林、草原、湖泊、湿地、海湾等系统保护修复,实施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空间管控,提升生态服务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岸线优化与水资源管理方面,要优化长江干支流生产、生活岸线布局,严控新增工业岸线。探索地下水战略储备,治理地下水超采区域。文化传承与保护方面,要弘扬长江文化,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健全跨行政区协同机制,推动历史文化、山水文化与城乡融合发展,构建整体保护空间体系。

  详见: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2/content_6931104.htm

  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

  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来推动全面节约战略的实施,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

  《意见》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5万亿元。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总体居于世界前列。

  《意见》针对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完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加强再生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等重点任务提出要求。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体系,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沼渣沼液贮存利用等配套设施。加强综合利用产品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促进尾矿、冶炼渣中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和清洁利用。加大复杂难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规模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力度。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深入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积极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广种养结合、农牧结合等循环型农业生产模式。

  详见: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2/content_6931080.htm

  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

  2024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巩固前期禁捕退捕工作成果,持续推动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的修复。

  《意见》在工作机制、安置保障、执法监管、生态修复、组织实施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长江生态修复提出四项关键措施:一是强化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实施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拯救计划,定期调查监测。加大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技术研究力度,国家层面加强以长江珍稀濒危物种为重点的水生野生动物研究保护力量,培育领军人才和团队。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持续扩大中华鲟等珍稀濒危物种人工保种和增殖放流规模,开展自然繁殖试验,推动野外栖息地重建。结合重大涉渔工程前期论证,研究长江干流鱼类过鱼设施建设问题。二是开展重要栖息地修复,优化涉渔工程,恢复河流连通性。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科学划定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适时发布重要栖息地名录。进一步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统筹实施好长江流域有关涉渔工程补偿措施,进一步发挥政策资金合力。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研究水域生态修复机理,制定重要江河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计划,通过过鱼设施、生态调度、灌江纳苗、江湖连通等措施,恢复河流连通性,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三是加强资源调查监测,完善监测体系,提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能力建设,科学布局监测站位,健全监测调查网络,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四是加强外来物种防治,建立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养殖管理,制定全链条防控预案,严禁非法放生外来物种。

  详见: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40788.htm

  四、国务院发布《节约用水条例》

  2024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全面总结城市节水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制度,对提升我国城市节水的治理能力、推动城市节水迈入法治化轨道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围绕城市用水全过程管理,完善制度设计。《条例》建立了涵盖用水计量、计划下达、定额约束、器具使用、宣传教育等全过程城市用水管理机制,有利于控制城市用水总量、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有利于在全社会厚植节水理念。《条例》提出了用水计量、用水定额制定等要求,明确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制定用水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等。同时,针对部分城市水价长期严重偏离成本、无法起到促进节水作用等问题,《条例》提出,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这将有利于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节约、用水需求调节方面的杠杆作用。

  《条例》立足全方位提升城市用水效率,明确责任主体。《条例》在总结、凝练城市各领域节水成效、措施的基础上,明确了节水型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再生水利用、绿化及景观用水等领域的有关要求及主体责任,有利于压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例如,《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40436.htm

  五、生态环境部公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2024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申请与审批要求、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申请审批方面,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应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需承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依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并在法定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在排污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办法》的公布和实施,对于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管理的各项要求,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力的工作依据,同时也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详见: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366/202405/content_6954198.html

  六、国务院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2024年4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激励和保障生态保护行为,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条例》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即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补偿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财政纵向补偿指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指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还规定了市场补偿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在保障和监督管理方面,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详见: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4/content_6944395.htm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4年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进行了规定。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全部为约束性任务。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办法》规定了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专项主要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重点地区绿化项目除外),主要采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原则上不打捆或切块下达;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打捆下达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如“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40%、50%、60%。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5/content_6950453.htm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

  2024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684号)。该通知确定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承德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黄山市、福建省南平市、山东省烟台市、湖南省怀化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陕西省商洛市为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浙江省丽水市、江西省抚州市继续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025—2027年。《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开展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指导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基础扎实、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强、具备一定的生态产品市场认可度和市场活力的地区探索更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为国家开展跨流域、跨行政区域和省域范围试点夯实基础。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6/content_6955824.htm

  九、国务院发布《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

  2024年5月23日,国务院印发了《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以下简称《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务实管用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方案要求,要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强化碳排放强度管理,分领域分行业实施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更好发挥节能降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方案》明确了节能降碳的总体要求和目标,2024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2.5%左右、3.9%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降低3.5%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8.9%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0%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

  《方案》提出了多项重点任务,包括化石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行动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行动。在化石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方面,方案强调要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推动煤电低碳化改造和建设,同时优化油气消费结构,合理调控石油消费,推广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和可持续航空燃料。在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方面,方案提出要加大非化石能源开发力度,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并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此外,方案还针对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和建材等重点行业,提出了具体的节能降碳改造措施和目标,以确保这些行业在节能降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详见: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406/202406/content_6958082.html

  十、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基础研究的若干举措》

  2024年06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基础研究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18号),旨在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全面提升自然资源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促进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该通知提出,聚焦战略性矿产资源成矿规律与深地资源勘探开采、深海深渊系统认知与海洋极地资源环境安全保障、智能化测绘与地理信息安全、土地系统科学与国土空间数智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论与资源资产核算、土地退化与防治、生态系统安全与保护修复、地质和海洋灾害预警与自主模式等自然资源重要基础研究方向。强化自然资源科技基础性工作和重大科学工程建设。基于自然禀赋特征,依托资源、生态、海洋、林草等领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拓展优化代表性、典型性观测研究站和本底观测场的布局,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多要素、长时序定点综合观测和站网建设。推进实施自然资源重大科学工程、基础性工作和科学考察专项。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多元投入渠道。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基础研究任务的布局,设立长周期项目,提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占比。鼓励科研院所利用基本科研业务费、按规定可使用的结余经费和自有资金,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资金等,以多元化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工作。依托单位应对国家级、部级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平台提供稳定支持。

  详见: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7/content_6960890.htm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遴选工作的通知》

  2024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遴选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531号)(以下简称《通知》),拟遴选建设一批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通知》指出,将采取“遴选一批、新改扩建一批”的方式,2025年底前,建成100座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推动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遴选一批,指在已经建成、运行良好的污水处理厂中,围绕水质、节能、降碳、资源利用、环境友好、系统协调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选出一批代表性标杆厂。新改扩建一批,指对标遴选出的标杆厂相关指标和经验做法,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大规模设备更新等工作,鼓励支持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污水处理厂并同步完善配套管网,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降低能耗物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促进能源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对遴选的绿色低碳标杆厂施行动态管理,按期组织验收和复核,根据绿色低碳标杆厂运行情况,健全完善相关标准,推动污水处理行业绿色低碳水平持续提升。

  《通知》规定了标杆厂遴选和对标改扩建的组织程序。申报参加遴选的污水处理厂,要求日处理量20000立方米以上,近一年进水BOD浓度达到100毫克/升以上或近三年增幅不低于10毫克/升,出水水质达标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100%。标杆厂和对标改扩建项目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评选,并将发布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相关指标和主要做法举措。符合条件的改扩建项目,可获得污染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

  详见: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403

  整理:杨沛 谢向向

编辑:国家工程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