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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基础设施价格机制相关政策摘要汇编

  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国家相关部委一直在推动污水治理等环境基础设施价格改革,生态工程中心环境政策研究所对近年来相关政策进行整理,本期形成与环境基础设施价格机制相关政策内容汇编,供各部门、单位参考。

  本期内容:

  一、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二、2024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

  三、2023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3〕1714号)

  四、2023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发改环资〔2023〕1046号)

  五、2022年7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城〔2022〕57号)

  六、2022年3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22〕29号)

  七、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

  八、2021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

  九、2020年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34号)

  十、2020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

  十一、2019年4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建城〔2019〕52号)

  十二、2018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十四、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政策要点:

  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指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提出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

  2024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指出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在完善管网运行维护机制方面,提出各地要完善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鼓励组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企业,实行“厂网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排水主管部门要构建以污染物收集效能为导向的管网运行维护绩效考核体系和付费体系,对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联动按效付费。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为目标,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在保障措施方面,提出健全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费用保障机制,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给予运营补贴,保障污水管网设施正常、可持续运行。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40086.htm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3〕1714号)

  2023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协同推进污水处理全过程污染物削减与温室气体减排,开展源头节水增效、处理过程节能降碳、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全面提高污水处理综合效能,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在强化源头节水增效方面,提出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加快消除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示范区。有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开展老旧破损、混错漏接等问题管网诊断修复更新,对于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污水处理厂,从严审批核准新增污水处理能力,推行“一厂一策”整治。在完善支持政策方面,提出加大对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申请绿色信贷或通过绿色债券融资。推动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2/content_6923468.htm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联合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发改环资〔2023〕1046号)

  2023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部署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出到2025年,环境基础设施处理处置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00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4.5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000万立方米/日。在组织实施中,提出加大支持力度,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支持范围,完善污水处置等领域价格形成和收费机制,推动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8/content_6899984.htm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城〔2022〕57号)

  2022年7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城市建设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基础设施体系化水平、运行效率和防风险能力显著提升,基础设施运行更加高效,大中城市基础设施质量明显提升,中小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加快补齐。到2035年,全面建成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方式基本实现绿色转型,设施整体质量、运行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保障措施方面,提出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完善“按效付费”等资金安排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水、电、气、热等领域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强化落实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构建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满足多元化发展需要。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7/31/content_5703690.htm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22〕29号)

  2022年3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了7个方面19条意见,旨在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一是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排查;二是强化流域统筹治理;三是持续推进源头污染治理;四是系统开展水系治理;五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广实施 “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排水管网专业养护企业,对管网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统一运营维护;六是强化监督检查;七是完善保障措施,在加大资金保障方面提出,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推广以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处理处置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

  详见: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207/t20220717_988842.html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

  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助力稳投资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5方面15项重点任务。在健全保障体系方面,包括加强科技支撑、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统计制度等。提出要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处置等价格形成和收费机制。对市场化发展比较成熟、通过市场能够调节价费的细分领域,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市场化发展不够充分、依靠市场暂时难以充分调节价费的细分领域,兼顾环境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完善价格和收费标准。积极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有序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详见:https://www.ndrc.gov.cn/fggz/hjyzy/hjybh/202202/t20220211_1315465.html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

  2021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主要目标、重点建设任务、设施运行维护要求以及保障措施。在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方面,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体系,政府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时,要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等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开展工程建设与运营效果联动考核。把运营能力和水平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项目建设运营企业遴选标准完善费价税机制方面,提出各地要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动态调整。鼓励建立运营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挂钩、按效付费机制。鼓励通过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详见: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wb/202106/t20210611_1283168.html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34号)

  2020年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以加快解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实施方案》部署了四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弱项,二是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中央预算内资金不再支持收集管网不配套的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三是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四是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在保障措施方面,强调要完善收费政策,各地应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动态调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污水处理收费应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各地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应向污水管网和运行维护倾斜。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8/06/content_5532768.htm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

  2020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和七个方面的任务。一是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根据形势发展,规范、细化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二是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底,各地(含县城及建制镇)均应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三是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长江经济带11省市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四是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鼓励各地对污水排放实行递增阶梯收费制度,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地区以及污染排放超负荷地区可先行先试。五是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六是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七是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

  详见: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4/t20200416_1225845.html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建城〔2019〕52号)

  2019年4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主要目标为经过3年努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行动方案》提出4个方面13项重点工作,其中在完善激励支持政策方面,提出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09/29/content_5434669.htm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2018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意见》聚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节能环保等四方面。在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方面,提出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方面,提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

  详见:https://www.gov.cn/xinwen/2018-07/02/content_5302737.htm

  十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意见》提出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见》提出要打好三大保卫战(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其中,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方面提出,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3/content_3635309.htm

  整理:丁一凡、曹燕

编辑:国家工程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