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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摘要汇编

  编者按:随着气候、环境和资源危机的日益紧迫,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了全球共识。绿色金融通过引导资本向绿色产业流动,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同时在全球范围内,绿色金融已成为重要议题。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逐步完善,其中清洁能源和生态环保是绿色金融重点支持领域。国家工程中心环境政策研究所对近年来相关政策进行整理,形成与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内容汇编,供各部门、单位参考。

  本期内容:

  一、2024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等《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二、2024年05月0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

  三、2024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四、2024年02月0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

  五、2022年1月24,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

  六、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七、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八、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第31号)

  九、2021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十、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指导体系的意见》(国发〔2021〕4号)

  十一、2020年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

  十二、2017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赣江新区等试验区的《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十三、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

  十四、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政策要点:

  一、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2024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实施保障四个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意见》强调,要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立足职能定位,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流程管理、推动金融科技应用、强化队伍建设等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提升绿色金融供给质量。持续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绿色融资支持。聚焦区域性生态环保项目、碳市场、资源环境要素、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多元化气候投融资、绿色消费等关键环节和领域,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0/content_6979595.htm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

  2024年05月0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提出聚焦“双碳”目标健全绿色金融体系。绿色金融要乘势而上、先立后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促进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和绿色技术推广应用。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探索绿色保险费率调节机制,推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和技术等领域绿色保险业务发展。强化对客户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纳入业务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有效满足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碳转型的合理融资需求。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5/content_6950223.htm

  三、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4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目标为,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金融基础设施、环境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金融产品和市场、政策支持体系及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断健全,绿色金融区域改革有序推进,国际合作更加密切,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有序聚集。到2035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在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方面,提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4/content_6944452.htm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

  2024年02月0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明确了绿色产业的范围,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以及绿色服务等六大领域,为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产业提供了更精准的指引。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35418.htm

  五、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

  2022年1月24,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方案》提出,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24/content_5670202.htm

  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意见》提出,在金融扶持方面,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推进草原保险试点,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1/10/content_5650075.htm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意见》提出,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推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建立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1-11/07/content_5649656.htm

  八、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第31号)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第31号)。提出了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等五方面主要目标。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点任务:一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二是深度调整产业结构,三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四是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五是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六是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七是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八是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九是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十是完善政策机制,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设立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绿色债券规模。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1-10/24/content_5644613.htm

  九、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1年9月1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研究发展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建立绿色股票指数,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扩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范围,把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与模式创新作为重要试点内容。推广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符合绿色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信贷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9/12/content_5636905.htm

  十、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指导体系的意见》(国发〔2021〕4号)

  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指导体系的意见》(国发〔2021〕4号)。《意见》从六个方面部署了重点工作任务。一是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二是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三是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四是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五是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六是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发展绿色保险,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2/22/content_5588274.htm

  十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

  2020年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为我国首个气候投融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气候投融资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并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和支持范围。在总体要求的框架之下,形成了发展气候投融资的六大支柱,包括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强化组织实施。

  详见: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0/t20201026_804792.html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联合印发江西省赣江新区等试验区的《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7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赣江新区等试验区的《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方案》提出了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稳妥有序探索推进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绿色保险、建立绿色信用体系、加强绿色金融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构建绿色产业改造升级的金融服务机制、建立绿色金融支持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等10项基本任务。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方面,提出要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水权、林权、节能环境保护项目特许经营权、海绵城市建设及黑臭水体整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收益权、绿色工程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创新,加大对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等防治的支持力度。探索推动排污权等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推进绿色消费、科技研发、生态农业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鼓励开展绿色金融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以绿色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支持绿色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合同环境服务融资。

  详见: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332861/index.html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提出:发展绿色保险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

  详见:https://www.mee.gov.cn/gkml/hbb/gwy/201611/t20161124_368163.htm

  十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方案分为十个部分,共56条,在第45条中首次明确提出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战略及顶层设计,绿色金融体系首次出现在国家战略文件。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加强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建设,研究设立绿色股票指数和发展相关投资产品,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各类国际合作。

  链接:http://country.cnr.cn/gundong/20150922/t20150922_519932367_1.shtml

  整理:曹燕

编辑:国家工程中心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