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的管理,根据三峡集团以下简称三峡集团相关制度规定及管理要求,结合国家工程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三峡集团批准,国家工程中心设立开放研究基金,重点围绕长江大保护战略和“4+1”工程需求,推动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支持生态环保行业科学技术人才培养。
第三条 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组织实施遵循尊重科学、平等竞争、择优支持、促进合作、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分为重点项目和培育项目两类,重点项目单个项目经费不超过50万元,培育项目单个项目经费不超过20万元。国家工程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和成果要求予以明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项目实施与验收、项目成果管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三峡集团是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的支持单位,开放研究基金经费在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预算范围内合规使用。
第七条 三峡集团科技创新部负责指导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备案开放研究基金指南和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评审结果。
第八条 国家工程中心主任办公会负责审定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九条 国家工程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核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负责评审开放研究基金项目。
第十条 国家工程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指导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任务书的签订、进度款支付等工作,参与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 国家工程中心科技管理部是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开放研究基金的预算申报;
(三)负责组织开放研究基金指南的征集、编制及发布;
(四)负责组织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工程中心各研究部门是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包括任务书签订、进度款支付、任务书变更、项目进度管理、成果质量管理及项目验收组织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申请人或负责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管理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实施、监督经费使用等,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确保申请人无学术不端、学术失信等行为;
(二)负责审核申请人(申请阶段)或者项目负责人(实施阶段)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负责提供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实施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时间;
(四)负责跟踪、管理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实施,监督经费使用;
(五)配合国家工程中心对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开放研究基金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编写开放研究基金项目任务书,并完成任务书的签订;
(二)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合规使用经费,按时提交研究报告;
(三)在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实施周期内接受国家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完成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资助
第十五条 国家工程中心在广泛征集指南建议后,提出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具体包括资助范围、成果要求、申请要求、申请流程等。申请指南经国家工程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国家工程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三峡集团科技创新部备案通过后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人原则上需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研究领域与国家工程中心相关研究方向相符,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所申请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申请的开放研究基金项目需符合国家工程中心当年度发布的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
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中心鼓励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人与国家工程中心研究人员合作申报,国家工程中心研究人员不参与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分配。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按规定填写《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将申请书PDF扫描件、word文档和纸质文件报送国家工程中心。申请人及依托单位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负责1项在研的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在研的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第二十条 开放研究基金培育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重点项目允许多家单位联合申报,其中一家为依托单位,其他单位为联合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程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开放研究基金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国家工程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报三峡集团科技创新部备案。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确需持续较长时间的项目可申请延长研究期限,最长延期时间不超过研究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三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符合三峡集团和国家工程中心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经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四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获批资助后,申请人自动变为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工程中心与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签订任务书,作为开放研究基金项目付款、实施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在收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完成任务书的填报工作,任务书签订流程参照三峡集团及国家工程中心合同管理制度要求执行。任务书由国家工程中心主任与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任务书签订后,项目依托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任务书进行科技合同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或代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批后报国家工程中心批准,相关变更流程参照三峡集团及国家工程中心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等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批后报国家工程中心批准,相关变更流程参照三峡集团及国家工程中心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程中心每年对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交进展报告。对于不按期报送进展报告、研究进展迟缓、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国家工程中心可要求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成或者整改不力的,国家工程中心有权将相关情况通报至依托单位。
第三十条 因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导致项目研究中断,或研究内容有重大偏离,或项目未通过验收等,经国家工程中心批准,可终止项目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开放研究基金的资格,相关处置结果通报至依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计划实施的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国家工程中心可及时调整或停发经费。因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原因造成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撤销或终止时,项目依托单位需将剩余经费退回。
第三十二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在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向国家工程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验收研究报告;
(二)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录用证明;
(三)著作、专利(含受理通知书)、软件著作权与获奖成果证书;
(四)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图纸、软件、模型、算法、程序等。
第三十三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国家工程中心组织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相关技术、合同、财务、档案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基金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规定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通过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资助完成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报国家工程中心备案,并注明“此成果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资助”字样和任务书编号。属于鱼类保护、植物保护等相关研究成果仅需分别注明“此成果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三峡工程鱼类资源保护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此成果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三峡库区珍稀资源植物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字样和任务书编号。
第三十六条 通过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资助发表论文、著作时,应署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属于鱼类保护、保护等相关研究内容的论文应分别署名“三峡工程鱼类资源保护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三峡库区珍稀资源植物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通过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资助申请专利,要求以三峡集团作为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成果原则上归属于三峡集团,经三峡集团同意归属于项目依托单位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不得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因学术不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项目依托单位承担监督责任。
第六章 优秀项目评选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程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对通过验收的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研究成果与取得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按照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基金项目。
第四十条 对于获评优秀的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国家工程中心将对项目负责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对于该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国家工程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为国家工程中心二级管理制度,由科技管理部负责起草、修订并解释,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后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